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503号
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3859元,合计53859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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