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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民诉被告魏丰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7 9:00:48 浏览次数:243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562号

魏丰雨: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民诉被告魏丰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04700元及利息(以1047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月  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8239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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