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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春根诉被告冶洪庆、杨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8 10:50:41 浏览次数:261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冶洪庆、杨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史春根诉被告冶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11170574)、杨美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80124352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要求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在常州市金坛区徐塘新村42幢403室相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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