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798号
徐正军:
原告陈建斌与被告徐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正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建斌劳务工资9100元及利息损失(以9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正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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