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科盛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盛阅军、张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盛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盛阅军(公民身份证号411403197309105135)、张银霞(公民身份证号4114031973071951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7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科盛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36795元,并承担违约金51839.75元;2、判令被告河南科盛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68800元、保全担保费2400元;3、判令被告盛阅军、张银霞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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