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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卯旺化工诉被告常州市长江化学研究所、戴志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合肥东升光电、安徽尚森商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1 16:32:34 浏览次数:209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卯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长江化学研究所、戴志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66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常州市长江化学研究所、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与汇票票面金额同等金额的票款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戴志华对上述债务被告常州市长江化学研究所不能偿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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