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90号
严华、黄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严华、黄秀兰、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3元(已减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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