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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与被告严华、黄秀兰、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2 10:19:39 浏览次数:2209

         

   

 

(2019)苏0413民初3690号

严华、黄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严华、黄秀兰、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3元(已减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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