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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琳诉被告王明军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3 14:20:49 浏览次数:650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288号

王明军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3288号原告张琳诉被告王明军(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108130016)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琳与被告王明军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张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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