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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吴王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3 15:26:37 浏览次数:2062

 

         

    

(2019)苏0413民初4736号

刘进: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吴王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刘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1019619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刘进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西城吴王水产经营部货款81665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1元,由被告刘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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