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军民:
本院受理原告曹斌诉被告王华、陈军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2019)苏041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案件受理费13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0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十 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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