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军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十 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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