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067号
王伟建: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中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王伟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玉中装修款人民币307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由被告王伟建负担。该款原告赵玉中已经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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