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戴晨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戴晨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02125613)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赔偿款211061.07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211061.07元为基数,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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