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384号
张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翟三海诉被告张俊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121236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翟三海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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