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32号
闫德楠、洪润泽: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波与被告闫德楠、洪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洪润泽、闫德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建波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原告宋建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2000元。二、若被告洪润泽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宋建波有权以被告洪润泽、闫德楠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玉山花园1幢甲单元304室房屋(债权数额20万元)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抵押物登记的顺序受偿。三、驳回原告宋建波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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