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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秋生诉被告宋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8 13:56:37 浏览次数:237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旺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秋生诉被告宋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1万元本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82399660 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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