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81号
赵小俊、赵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冬阳与被告赵小俊、赵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冬阳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赵爱芳对上述被告赵小俊应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赵小俊、赵爱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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