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明与被告李春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春明、被告李春红各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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