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511号
尤小芳:
原告吴荣福与被告尤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尤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荣福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承担利息3000元,合计153000元,及后续利息(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尤小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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