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1102.89元,支付利息1196.74元、罚息92.74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承担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8790元。二、若被告吴国平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吴国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10幢乙单元402室(常金房权证字第0053791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吴国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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