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89号
史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史建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史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代偿款94737.15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由被告史建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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