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48号
葛建忠、许国美: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华诉被告葛建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010235616)、许国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11015608)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葛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华保险业务佣金人民币9980元;二、驳回原告吴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葛建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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