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253号
丁辉:
本院受理原告黄和平诉被告吴春林、丁辉、常州滨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林、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黄和平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吴春林、丁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