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
季耀明(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6412113434):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你好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耀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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