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328号
谢庆庚: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瑞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庆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 0413 民初 4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谢庆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金坛瑞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2750 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谢庆庚负担,该款原告常州市金坛瑞海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谢庆庚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瑞海建材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120 元。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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