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385号
刘如江、刘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晋家贵诉被告刘如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811051812)、刘玉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1029523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如江、刘玉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晋家贵交通事故损失10958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二、驳回原告晋家贵的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2元,由原告晋家贵负担1175元,被告刘如江、刘玉龙负担23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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