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刘继红与被告李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7 16:07:25 浏览次数:712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650号

李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红与被告李忠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继红借款人民币3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继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刘继红负担123元,被告李忠华负担7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