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祥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与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祥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李国胜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