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建方、朱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中诉于建方、朱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建方、朱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国中借款16000元,并承担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于建方、朱国芳负担。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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