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诉被告徐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9 10:01:38 浏览次数:265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537号

徐鑫: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鑫(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48219791105530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 0413 民初 15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徐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 10355 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2 元,由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85 元,由被告徐鑫负担 137 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