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412号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祥诉被告张俊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金555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交的税金50546.13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1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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