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323号
张荣粉、王时珍、马鑫、马国忠、钱龙庆、张荣庆、钱松青、张筛扣、沈红粉:
本院受理原告钱国平诉被告张荣粉、王时珍、马鑫、马国忠、钱龙庆、张荣庆、钱松青、张筛扣及第三人沈红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向原告返还鱼塘;2.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52192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其中租金损失4167元x2年=8334元、设施损失5000元、可得利益损失38858元);3.被告承担原告的租金损失(按年租金4167元计算至实际返还鱼塘之日止)、可得利益损失(按年收入38858元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3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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