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百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英诉被告杨书家、江苏百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江苏百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英撤回对被告江苏百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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