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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长庚与被告金坛区指前镇红盛饭店、贾良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2 13:49:34 浏览次数:219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341号

金坛区指前镇红盛饭店、贾良胜:

本院受理原告唐长庚与被告金坛区指前镇红盛饭店、贾良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 0413 民初 33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贾良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长庚劳务报酬 18300 元,并支付原告唐长庚自2019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唐长庚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8 元,由被告贾良胜负担(该款原告唐长庚已经预交,被告贾良胜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唐长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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