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808号
吕建华:
原告李息林与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吕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息林借款人民币339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38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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