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洪生、沈小美:
原告金坛区金城根全彩钢瓦加工长与被告王洪生、沈小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洪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金城根全彩钢瓦加工厂劳务费人民币175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劳务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金坛区金城根全彩钢瓦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由被告王洪生负担。该款原告金坛区金城根全彩钢瓦加工厂已预交,被告王洪生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金坛区金城根全彩钢瓦加工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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