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 0413 执异 83 号
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澳 蓝 特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2041379637589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薛惠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19)苏0413执异8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薛惠裕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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