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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南京紫金资产管理申请执行江苏澳蓝特机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1 15:01:36 浏览次数:1990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 0413 执异 83 号

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澳 蓝 特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2041379637589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薛惠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19)苏0413执异8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薛惠裕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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