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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锁虎与被告陈汝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2 17:17:07 浏览次数:228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汝明:

本院受理 原告 陈 锁 虎与 被 告 陈汝 明 (居民 身 份 证号码32048219670412051X)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陈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锁虎支付货款人民币2251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元,由被告陈汝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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