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952号
殷生根: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黄 宝 祥 诉 被 告 殷 生 根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2048219651111491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殷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黄宝祥劳务费人民币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殷生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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