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建江: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孙 知 青 诉 被 告 刘 建 江 ( 身 份 证 号 码32042219750126****)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 0482 民初 55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原告孙知青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0 元,由原告孙知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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