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280号
张健:
本院受理 原 告 顾锁青 诉被告 张 健 ( 居民 身 份 证号码:3211111981031761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顾锁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772元,由原告顾锁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