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297号
石仁丽:
本院受理原告邹享红诉被告石仁丽(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83123059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邹享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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