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226号
徐国华、谢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徐国华、谢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等人民币 2560087 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原告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51元,由被告徐国华、谢玉珍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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