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令兰州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宕昌高桥水电站支付损失人民币2496150.88元。因兰州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宕昌高桥水电站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5月追加张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后该案被指定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执行需要,陇南中院拟对张某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滨河广场、古石林小区两处不动产进行评估。

根据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2019年11月7日下午,金坛法院配合陇南中院对张某两处不动产进行评估。

(古石林小区不动产评估现场)

(滨河广场不动产评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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