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56号
陆扣华、安卫琴: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扣华(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12227118)、安卫琴(身份证号码32062319671104172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陆扣华、安卫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58053.19元并承担执行费5343元,合计363396.1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8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12688元,由被告陆扣华、安卫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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