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钢翼、庄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孙钢翼(居民身份证号码 2310221961****0416)、庄艳霞(居民身份证号码 2310831963****04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4131.83元,借款利息2623.68元(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以及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3) 若两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两被告抵押的香格里拉山庄20幢406室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杨丽莉联系电话:8239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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