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315号
吕建华、孙莲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月仙诉被告吕建华(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2176018)、孙莲凤(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123005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吕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陈月仙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5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陈月仙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月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被告吕建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
二 ○ 一 九 年 十一月 十 五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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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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