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建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忠诉被告曹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曹建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忠货款67115元,返还原告王伟忠垫付款49655元,合计11677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6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曹建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被告曹建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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