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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卫军与王建华、谢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8 13:58:05 浏览次数:256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建华、谢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军与王建华、谢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建华、谢明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徐卫军借款650000元,承担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被告王建华、谢明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王建华、谢明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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