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被告周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1052122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霞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19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2月6日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